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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错误办理结婚登记,应该怎么办?

Bane • 2024-10-18 16:37 • 3 次点击 • 🔥法律咨询


昨天有一个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的女方和她的亲属来咨询,他们提出的问题挺复杂,从来没有遇到过,我们当时没有解答,和他们说我们研究后,今天答复他们,他们咨询的内容是什么?问题是这样的,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几年后,女方患上精神分裂症,经治疗仍无好转。男方将女方带到民政局结婚登记处,要求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审查了双方,提交了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资料,认为符合离婚条件,便为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颁发了离婚证。后来,女方的亲属知道了这件事,认为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审查不严。

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婚姻登记机关不得受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离婚登记的规定。他们咨询通过什么途径可以撤销这个错误的离婚登记呢?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确实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受理。按照这条规定,对于本来就不应当受理的离婚登记,如果民政部门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而办理了离婚登记,该如何处理?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这种情况,当事人需要通过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解决。但是有一种情况,民政部门已经发了离婚证,已经领取了离婚证的当事人又与他人结婚。由于民政部门。

已经登记离婚,那么当事人就有权与他人另外结婚。此时如果离婚登记被撤销,那么离婚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婚姻就变成了重婚,那这样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对这种情况的解决方案就是,如果已经登记解除婚姻和有和好的可能,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复婚登记予以补救。因此,离婚登记中有关解除婚姻关系部分的效力不能予以撤销。既然解除婚姻关系部分不能予以撤销,那么有关财产问题,补偿问题,抚养问题又该如何解决?这种情况,离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离婚登记行为违法,同时撤销离婚登记中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部分的协议,由原婚姻当事人。

重新协议或者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处理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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