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已经法院判决确认,但债务人既不履行还款义务亦不申报财产
Bane • 2024-10-30 15:54 • 28 次点击 • 🔥法律咨询
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已经法院判决确认,但债务人既不履行还款义务亦不申报财产
关于债务人放弃继承权,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的问题,司法解释规定,因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导致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因此继承人放弃继承导致不能缴纳税款、支付抚养费、赡养费等法定义务的放弃行为无效,争议点在于普通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是否属于法定义务,以及扩大解释是否有损身份权。
1、肯定说,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放弃继承权,债权人能行使撤销权。债务人放弃继承权,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其放弃继承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逃避履行义务的恶意。继承人因继承开始当然取得继承财产,放弃继承行为是为不当减少自身责任财产的行为。如果放弃继承行为损害债权,债权人可向法院主张行使撤销权,撤销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
2、否定说,继承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不能成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放弃继承行为是以人格为基础,对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其债权人不得撤销。原因在于,继承权虽具有财产属性,但其取得以具有一定身份关系为前提,具有人身专属性,他人无权干涉。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
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
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 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