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归于同一人时,没有履行的必要了,合同效力是否应当终止呢?
Bane • 2024-11-19 16:56 • 16 次点击 • 🔥法律咨询
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归于同一人时,没有履行的必要了,合同效力是否应当终止呢?
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归于同一人时,发生混同时,原则上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是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因此,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债的关系绝对消灭,并且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但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虽发生混同,债也不消灭。例如,在债权出质时,债权不因混同而消灭;票据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混同时,债也不当然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七十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