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银行与服装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公司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2013年,刑事判决认定服装公司及实际经营人构成贷款诈骗罪。担保公司以此作为免除其对服装公司550万元借款本息保证责任的抗辩理由。
Bane • 2024-11-20 09:45 • 8 次点击 • 🔥法律咨询
银行系取得金融许可的商业银行,其与服装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并放贷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虽然服装公司采取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文件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其缔约手段因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而构成犯罪,但该犯罪行为是服装公司单方所为,并无证据证明银行参与该犯罪行为,故本案不存在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情形;案涉借款合同是银行与服装公司经协商一致所签订,该贷款目的不违法,故本案亦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问题;服装公司在贷款中系单方实施欺诈行为,损害银行的财产权益,作为被欺诈方的银行可依《合同法》第54条规定行使撤销权以保护自己利益,其放弃行使撤销权并不影响其依《合同法》其他规定要求服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服装公司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是商业银行财产权益,故本案亦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