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债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与追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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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与追偿依据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的归属问题常常成为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若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且款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此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常生活中的柴米油盐、子女教育费用、水电费等支出所产生的借款,均在此列。
若债权人提起追偿诉讼,可将借款方及其配偶列为共同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若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存在特殊情形,即债权人若能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仍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方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生意,或是为购置家庭共同房产而产生的大额债务等。在此情况下,债权人起诉时需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债务性质、用途以及借款方配偶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旦法院判定某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借款方及其配偶均需承担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为婚姻存续期间债务认定提供了明确依据,债权人可据此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要求夫妻共同承担相应债务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