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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离婚多少天可以撤回离婚协议

Bane • 2024-12-04 08:39 • 7 次点击 • 🔥法律咨询


自提交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算,若有任何一方对此反悔,可在三十个自然日内向办理婚姻登记的部门提交撤销离婚登记的申请。这一期间便被俗称为“离婚冷静期”。

然而,需额外留意的是,倘若三十天的冷静期限届满之后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双方当事人未能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构申请颁发离婚证书,则同样将被视作撤销了先前提出的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如果离婚后一方不愿离婚,想要复婚,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限制。复婚在法律程序上与结婚相同,只要双方自愿,并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随时可以办理复婚登记。

结婚的法定条件包括: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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