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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因羊水栓塞死亡,为何医院要按50%担责?

Bane • 2025-01-06 09:51 • 60 次点击 • 🍿呼市律师



2025年

产妇因羊水栓塞死亡,为何医院要按50%担责?

一、案情简介

产妇李某怀孕后一直在某医院做孕检和产检,产妇孕期40周加五天时前往医院待产,这是产妇的第二胎,第一胎顺产。入院时各种检查显示一切正常。入院后第二天早上院方开始为产妇静脉滴注催产素,8小时共注入两大袋2000毫升催产素。当日下午17时左右,产妇突然出现胎膜破裂情况,并伴随羊水变色,几分钟后产妇出现呼吸困难、气短、呕吐等症状,并发生休克。院方抢救并对产妇施行刨宫产和子宫切除术,经刨宫诞出一个活体女婴,但由于出生后缺氧,被送至他院救治。手术完成后产妇被推入重症监护室,当日晚21时左右产妇经抢救无效死亡。第二日早晨,婴儿也停止了呼吸。院方通过当地医学会医疗纠纷鉴定办公室委托A司法鉴定中心对产妇及其婴儿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经鉴定产妇的死亡原因为:“肺栓塞引起的急性呼吸衰竭而死亡”(羊水栓塞),婴儿的死亡原因为:“吸入性肺炎,急性呼吸衰竭而死亡”。院方告诉产妇家属羊水栓塞不能预防,产妇和孩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产妇家属找律师咨询,律师分析后认为产妇和孩子的死亡医院有责任,产妇家属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医患双方同意委托B鉴定中心对医方在产妇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产妇和其新生儿的死亡与医方的诊疗过错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参与度是多少进行司法鉴定。B鉴定中心认为院方存在不规范使用催产素、没有加强观测并及时处理的过错,B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为:“医院在对产妇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产妇及其新生儿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从法医技术评定立场分析介于同等至主要因果关系程度范围。”院方提出重新鉴定没有获得法院支持。开庭时双方申请鉴定人出庭和专家证人出庭,法院认为医院应承担产妇家属50%的损失并以此做出一审判决,双方均未上诉。

一、法院判决结果

 判决:医院赔偿产妇家属各项损失款750110元。

二、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其核心是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是否有过错,而判断医方过错的主要依据是医方是否遵守医疗常规。《妊娠晚期促子宫颈成熟与引产指南(2014)》作为产科引产的诊疗规范,对引产的指征、产程严密观察等都有详细说明,包括引产的适应症、禁忌症、引产前准备、促子宫颈成熟的方法等引产指征,尤其是对缩宫素静脉滴注的注意事项有明确要求。

医方在对产妇引产过程中多次多处违反该引产常规,例如未进行 Bishop 评分,引产时机选择违反了引产的禁忌症,未专人观察宫缩强度、频率、持续时间及胎心率变化,宫缩过强时未停止使用缩宫素,违反了缩宫素静脉滴注的注意事项等。院方在缩宫素的使用上也违反药物使用规范,超量使用,违反禁忌使用。按照缩宫素使用说明,每次使用不得超过 5 个单位,院方在一日内一次使用了 10 个单位,且 35 岁以上的产妇应慎用,院方却给 36 岁的产妇随意使用,在使用过程中还不适当地加快滴速、加大浓度,未专人观察,在宫缩过强出现使用禁忌时反而加大剂量加快滴速使用。院方的过错与产妇及其女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死因鉴定和因果关系鉴定表明,产妇死于羊水肺栓塞,产妇之女死于羊水吸入性肺炎。羊水肺栓塞并非新病种,随着科技进步,医疗界对其已有充分认识,催产中的宫缩过强是导致羊水肺栓塞的重要诱因,宫缩过强且剖产不及时也是胎儿宫内窘迫、羊水吸入过多的直接原因。若院方在诊疗过程中遵守诊疗规范,有较强的责任心,按规范引产、用药并专人严密观察,产妇及新生女就不会死亡。院方的免责事由不存在。依据原《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院方在三种情况下免责:一是患者及亲属不配合治疗;二是医务人员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是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治疗。但本案中,一系列证据证明院方在诊疗中违反诊疗常规、违反用药规范,未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妇女生孩子并非疑难杂症,院方作为旗县级的二甲医院已为众多产妇接产,缩宫素是产科常用药,羊水肺栓塞也不是新出现的病种,缩宫素的规范使用和对羊水肺栓塞的防范未超出院方当时的医疗水平。法院判决的赔偿比例偏低。虽羊水栓塞属于妊娠期严重的并发症,临床救治难度大、死亡率高,但诊疗规范特别强调 35 周岁以上产妇慎用催产素,且在静滴催产素过程中要防范羊水栓塞的发生。法院认为不规范静滴催产素是导致羊水栓塞的间接原因,认定院方承担医疗过错责任的比例为 50%,对此本律师并不认同。若医务人员在产妇各项指标正常的情况下规范使用催产素,已顺产一胎的产妇大概率能在二胎顺利生产,院方医务人员的疏忽大意和不当诊疗是产妇和孩子死亡的主要原因,院方的赔偿比例应在 70% 以上。因产妇家属不上诉,给此案留下遗憾。

三、律师简介

张建平律师

 

个人简介:

近二十年来承办了上百起民刑案件,担任过几十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

专业领域:

医疗健康领域纠纷、公司法律事务领域的法律服务,尤其在医疗健康、公司法等领域有着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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