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医生定向硕士毕业后违反约定离职,为何不用缴纳违约金?
Bane • 2025-01-06 09:53 • 54 次点击 • 🍿呼市律师
2025年
在职医生定向硕士毕业后违反约定离职,为何不用缴纳违约金?
一、案情简介
2018年8月8日张某与某市中心医院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张某正式成为该医院的一名医生,张某在医院工作两年后,征得医院同意,张某考取了某医科大学(定向)硕士研究生,并与医院签订了《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协议书》,协议约定:“张某在学习期间,医院保留张某的公职和岗位,张某完成学业后须回医院处连续服务满10年以上,如服务期间辞职或自行调离的,除偿还学习期间医院为其支出的一切费用之外,还须按本协议规定的数额和比例向医院支付违约金。在本单位工作不满3年的,医院不予补发张某学习期间的全部基本工资,张某需向医院支付学习期间工资总额的3倍的违约金。”在张某读研期间,医院未向张某支付过工资和任何费用,定向培养费也由张某自行交纳。
2023年11月由于张某个人职业规划的调整,张某向医院提出辞职。医院同意张某辞职,但要求张某支付十七万元的“辞职违约金”,否则,拒绝为张某办理辞职手续。张某为顺利办理离职手续,向医院支付了十七万元,双方解除了劳动人事关系。
此后张某了解到医院收取“辞职违约金”违法,要求医院退还非法收取的十七万元的“辞职违约金”,遭到医院拒绝,张某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张某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求,医院提出上诉。
一、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被告某市中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收取原告张某的辞职违约金157000元。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律师分析
被告某市中心医院属于事业单位,张某是医院的医生,张某与医院之间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本案中,张某对自己辞职时被迫向医院支付的“辞职违约金”有异议,双方的争议属于因辞职所发生的争议,故应当依法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张某的仲裁申请是错误的,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张某和医院签订了《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协议书》,将定向培养转化为专项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医院在张某读研期间并未提供过任何培训费用,医院收取违约金违反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的读研不是专项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协议书》约定张某辞职时应当承担违约金的条款,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医院收取张某的辞职违约金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退还。法院将张某的读研不认定为专项培训,对此本律师并不认同,但殊途同归,判决结果是相同的。
总之,无论张某的读研算不算专项培训,医院收取违约金都是违法的,法院判决返还是正确的。
三、律师简介
张建平律师
个人简介:
近二十年来承办了上百起民刑案件,担任过几十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
专业领域:
医疗健康领域纠纷、公司法律事务领域的法律服务,尤其在医疗健康、公司法等领域有着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